新增三類基金從業資格取得方式 明確六項禁止性要求
◎記者 梁銀妍
11月24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布修訂后的《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及《關于實施〈基金從業人員管理規則〉有關事項的規定》(下稱《實施規定》),同時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人員注冊登記規則》(下稱《注冊登記規則》),上述規定及規則于發布之日實施。
其中,《管理規則》及《實施規定》細化了對從業人員執業行為的六類禁止性要求,并新增三類基金從業資格取得方式,包括從業經歷認定、“學歷認定+考核”、境外基金專業人才資格認定安排推廣至全國范圍。
禁止從業人員六項行為
根據《管理規則》,通過所在機構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五類人員應當注冊取得從業資格。具體包括:
公募基金管理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中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人員;私募股權(含創投)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基金托管機構中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人員;基金服務機構中從事基金相關業務的人員;法律、行政法規、中國***和協會規定需要取得從業資格的其他人員。
根據《管理規則》,從業人員應當遵守忠實義務、審慎義務、守法合規義務、利益沖突管理義務、信息披露義務、適當性義務、公平競業義務和保密義務,不得有***、商業賄賂、不當言論、干擾監管、背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等六項禁止行為。
《管理規則》還明確,從業人員違反執業行為規范的,協會將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措施。
五種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根據修訂后的《實施規定》,基金從業資格取得方式拓展為以下五種:
一是基金從業考試。即按照所從事的業務類型通過相應考試科目。
二是資格認定。通過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或者具備境外相關從業資質的境外人員,豁免基金從業考試專業科目。
三是從業經歷認定。具備10年以上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等工作經歷的私募股權(含創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豁免基金從業考試全部科目。
四是“學歷認定+考核”。獲得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的人員,豁免基金從業考試全部科目。相關人員在申請注冊從業資格前,應當通過所在機構或者符合條件的地方基金業協會等協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應知應會考核。
五是“專項培訓+考核”。前期在“專項培訓+考核”試點中已經取得臨時從業資格的部分商業銀行基金銷售人員,臨時從業資格到期并完成30學時后續職業培訓后可申請將臨時從業資格轉為基金從業資格。
加強對投資管理人員自律約束
《注冊登記規則》從四方面加強了對投資管理人員的自律約束:
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中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或投資管理的投資經理等納入了自律規則適用范圍,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投資管理人員實施全口徑執業行為自律管理;細化投資管理人員任職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材料等注冊登記要求,從入口端強化機構及投資管理人員服務長期資金的能力;強化了對投資管理人員流動的合理性、平穩性要求,加強對募集期、封閉期、管理現有已成立公募基金產品未滿1年等情形下基金經理的離任及變更管理要求;進一步明確機構在有關投資管理人員的制度建設、流程辦理、日常管理等方面應承擔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