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發關于對勝華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張金樓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決定稱,公司時任董事張金樓的配偶在6個月內買入又賣出、賣出又買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上交所決定對張金樓予以通報批評。
上交所相關決定稱,經查明,張金樓自2020年8月3日至2023年7月28日擔任勝華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華新材或公司)董事。根據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披露的公告,時任董事張金樓親屬存在短線交易的行為。張金樓的配偶劉某于2020年8月6日至2023年2月20日期間買賣公司股票合計46筆,該期間累計買入公司股票59,700股,合計3,722,559.13元,累計賣出53,700股,合計3,165,401.68元。其中,2020年8月到2021年1月,買入40,700股,買入金額1,732,674.40元,賣出40,700股,賣出金額1,740,707.65元;2022年8月到2023年2月,買入19,000股,買入金額1,989,884.73元,賣出13,000股,賣出金額1,424,694.03元。根據公司公告,短線交易所獲收益為5,566.37元,已上繳公司,且劉某承諾自最后一筆買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6個月內不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未來如出售該部分股票,所產生的收益將上交至公司。
上交所表示,公司時任董事張金樓的配偶在6個月內買入又賣出、賣出又買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四十四條、《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2月修訂)》(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3.4.1條、第3.4.11條等有關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的承諾。
相關責任人張金樓提出異議稱,第一,短線交易系因其配偶不熟悉相關規定所致,在知曉行為違規后,已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且違規行為未對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價格和投資者投資決策產生影響。第二,其對于配偶的違規行為事前不知情,獲悉后積極配合各項核查工作,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
對于上述申辯理由,上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經審核認為:根據《證券法》等相關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6個月內買入公司股票又將其賣出的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前述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責任人所稱配偶不熟悉相關規定、其對配偶行為不知情等不能作為減免其違規責任的合理理由。此外,短線交易所獲收益歸公司所有的相關補救措施系其應盡的法定義務,對相關異議理由不予采納。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3.2.3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的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
對勝華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張金樓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中國***,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文章來源:讀創)